“康王”商标归属滇虹药业
令人瞩目的驰名商标“康王”侵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认定云南滇虹药业“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侵害了云南滇虹药业“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赔偿云南滇虹药业经济损失50万元。
“康王”商标归属几经周折
2004年,汕头康王利用云南滇虹药业“康王”发用洗剂在洗发产品中良好的市场影响力,违反国家商标法有关规定,将其被核准注册于牙膏、香皂上的“康王kanwan”商标,扩大使用范围到洗发水上。汕头康王大量冒牌洗发水倾销市场,给云南滇虹药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两家企业的商标争端由此引发。
安徽宣城中院的判决缘于
“康王”商标“原璧归赵”
云南滇虹药业对汕头康王商标被认定为驰名极为震惊,在仔细研读了安徽宣城中院的判决书后,滇虹药业发现该案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疑云重重,遂于
重审法庭上,随着证据悉数公开,汕头康王造假面目被公之于众。从假案情、假被告到假代理人均乃汕头康王一手制造。这个被称为“现代葫芦案”的种种造假内幕让到场旁听者十分震惊。
据原审代理律师王静的证词,2006年4月底,汕头康王法务部电话联系他,称需要一个安徽籍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注册网络域名,于是他找来了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传真至汕头康王公司。随后,在
孙中民向原审法庭提供的身份是合肥工业大学人文教育学院法律系教师。经调查,合肥工业大学既无人文教育学院,更没有孙中民这个教师;最终经安徽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证实:孙中民的身份系伪造。
而在重审法庭上首次露面的“被告”自然人李朝芳,对该案一无所知,对自己曾做过被告更是莫名其妙,自己也从来没有找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判决书。